全面收集和梳理上海司法改革试点以来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并从价值目标、逻辑推演、制度衔接等方面给予客观的评价,以一盘棋的思路审慎地对其中的若干攻坚难题进行深度分析,进而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推进模式和运行机制上,乃至从制度架构、区域治理等更为广阔的层面提出破解之道。
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 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 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的法律表现形式。
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这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四是,配套立法需要修改。
(四)在当下的应急状态中,法律规定各级政府有哪些防治手段? 政府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后,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和医疗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有关的防治措施。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但是,行政复议和诉讼都不应当停止有关管理措施的执行。2.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这一不得已的变通,正是为了临时弥补立法上的缺陷。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这场战役不仅仅是一场医疗防控战,它已牵动我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方方面面,对我国的法治基础同样是一个考验。第43条还规定,当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三是,现行法律对政府部门如何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规定不够具体。但是第3条第5款明文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虽然《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县级以上政府如何应对突发事件作了分工,但在关键时刻应当通过什么程序并以什么形式(如《决定》、《通告》或其他形式)对社会宣布未作规定,这致使在政府不断发布的各种文件中,人们很难判断哪个文件属于对进入某种应急状态的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今年1月初,实验室检出一种新型冠状病毒。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发生属于需要作出应急处置的公共卫生事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
二是,现行法律对政府部门如何确认和宣布应急状态的程序和形式规定得不够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针对这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状态有:应急状态、戒严状态和紧急状态。有关法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的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因此,《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针对甲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一概适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工作。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由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当事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当然,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 除政府部门外,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有权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战主要适用哪些法律?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战,已不再是一个单一而局部的战役,它已演变成一场全国性的,直接关系人们生命、健康、生活、学习、工作,牵动国家制度方方面面的人民战争。
中国针对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在内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已不再游离于法治之外。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这一战役的特性决定了其法律适用上的全面性,上至宪法下至地方性法规,从行政法到民法、刑法等,都将构成这场战役的法律依据。
进入专题: 武汉 防疫 法治 。(六)有关疫情和防治的信息公开法律有什么规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中,有关疫情和防治的信息公开是极为重要的。
去年12月底,武汉发现并确诊多例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患者。《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针对目前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战,中国的法治能够,也应当作出必要的反应了。(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战为现行法律和理论提出了哪些新课题? 法律不是圣人制定的,任何立法都将在实践中得到完善。
已有专家建议,应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它首先适用的是公共卫生专业防治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修改)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服从隔离治疗和隔离预防。建议修改《传染病防治法》,修正传染病分类与措施之间的对应关系,扩大某些预防、控制措施的普适性。
通过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及时弥补上述空隙,已显得越来越必要。此外,还会适用一些相关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制定),等等。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其次是应急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制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2003年制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制定)等。那么,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应急状态,应当由谁来确定和宣布呢?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和第16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年近古稀网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